桑植县戴帽工程“五个一律”责任追究规定
2022-07-22 10:14:1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桑植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璐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30383

桑植县戴帽工程“五个一律”责任追究规定

各乡镇党委、人民政府,县直机关各单位:

为推动我县戴帽工程,提升全县骑乘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的戴帽率,促使全县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,根据有关规定,现将我县戴帽工程“五个一律”责任追究规定明确如下:

一、凡是视频抽查戴头盔率未达省、市标准,一律追究属地乡镇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。县道安办每月组织两次戴头盔率视频抽查,乡镇戴头盔率未达到标准,排名后三位的乡镇,第一次通报该乡镇;第二次对分管领导、交警中队队长、派出所所长进行约谈;第三次乡镇相关领导、交警中队中队长、派出所所长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

二、凡是未戴头盔发生伤人亡人事故,一律追究属地乡镇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。各乡镇辖区内骑乘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发生3人以上较大伤人或1人亡人事故的,通报并批评分管领导、交警中队中队长、派出所所长;发生2人以上亡人事故的,乡镇分管领导、交警中队中队长、派出所所长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

三、凡是学生未戴头盔发生伤人亡人事故,一律追究属地乡镇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责任。学生未戴头盔发生3人以上较大伤人或1人亡人事故的,通报并约谈相关乡镇分管领导、教育部门分管领导、学校校长;学生未戴头盔发生2人以上亡人事故的,相关乡镇领导、教育部门领导、学校校长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

四、凡是小区、建筑工地、加油站和共享电动自行车未落实“带帽工程”责任发生伤人亡人事故的一律追究住建、商务和城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。从小区、建筑工地骑乘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出入发生3人以上较大伤人或1人亡人事故的,通报并约谈住建部门分管领导;发生2人以上亡人事故的,相关领导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骑乘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在加油站加油离开后发生3人以上较大交通伤人或1人亡人事故的,通报并约谈商务部门分管领导;发生2人以上道路交通亡人事故的,相关领导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骑乘共享电动自行车,未戴头盔造成3人以上较大伤人事故或1人亡人事故的,通报并约谈城管部门分管领导;造成2人以上亡人事故的,相关领导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

五、凡是销售“非标车辆”上路发生伤人亡人事故的,一律追究市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。销售非标电动车、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市管局查处不到位的,骑乘非标电动车、摩托车发生3人以上较大伤人或1人亡人事故的,通报并约谈市管局分管领导;发生2人以上亡人事故的,相关领导移交县纪委监委按规追责。

本条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
中共桑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

桑植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

2022年7月15日

责编:刘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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